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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权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22    浏览次数:5781次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南江县人民医院拟对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权采购项目”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JXRMYY-2023001

2.项目名称: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权采购项目

3.采购人:南江县人民医院

    二、采购预算:本项目属于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权采购,不涉及采购预算。

    三、采购项目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项目采取医院官网公告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

、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2.供应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凡有意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可通过以下流程购买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免费获取。

2.报名方式:

1)在四川省南江县人民医院总务科现场获取。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公章的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包括: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为自然人的,需加盖公章的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包括: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明)报名资料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现场提交的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2)电子邮件获取,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以下报名资料:经办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包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转账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报名资料【报名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转账凭证】。相关资料请发送至邮箱:905024780@qq.com。待确认报名资料无误后,我公司将通过邮件发送人向供应商发出磋商文件,报名资料原件在开标时一并提交。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与磋商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附: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

南江县人民医院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

  称:                                  

购买文件单位:                                  

购买文件时间:                                  

 号:                                  

        : (   )   无(   )  打√   第  包  

 额:                                   

  话:                                    

       箱:                 @qq.com           

名:                                               

  话:                                    

 

、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32709时0000秒(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南江县人民医院行政五楼开标室。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恕不接收。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32714:00(北京时间)四川省南江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五楼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红星段101号会议室开启。

、磋商地点:南江县人民医院行政楼五楼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红星段101号会议室

、联系方式

人:南江县人民医院

通讯地址:南江县人民医院总务科

人:先生

联系电话:18398930636


二、总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南江县人民医院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项目不涉及)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8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的要求提供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供应商承诺函;

3)服务应答表;

4)商务应答表;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7)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8)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9)项目服务方案;

10)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11)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12)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9.2其他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注明“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须提供手持件【手持件包括:签字并加盖鲜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提供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以及报名资料原件。否则不予接收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和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但大写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与按单价汇总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32.合同签订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33.履行合同

33.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考核

详见第五章规定。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其  

37.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采购人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2.供应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本项目为5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视为有失信被执行行为。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提供有效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组织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的不提供);

4.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表或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市场监督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供应商内部任意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纳税证明(提供2022年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复印件或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成立不足3个月的供应商按实际缴纳月份提供依法免税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

6.社保证明(提供2022年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提供具有缴纳社会保证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成立不足3个月的供应商可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提供承诺函原件)

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提供承诺函原件)

9.提供非联合体磋商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原件)

10.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1.本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在有效期内,供应商必须按照本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以上本章所有文件都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如有多页须逐页加盖公章(鲜章);

2.以上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与复印件具有同等效力;

3.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者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采购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权采购。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供应商负责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日常经营管理服务,为病员及家属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当地营业性餐饮收费标准。 

2、医院职工就餐实行优惠,供应商应保质保量为医院职工提供工作餐,早餐标准为5元(相当于市场价7元的标准,稀饭、面食、鸡蛋等品种齐全),中餐标准为15元(至少二荤二素一汤,相当于市场价18元的标准),晚餐标准为10元(至少一荤二素一汤,相当于市场价13元的标准)。医院职工就餐刷卡消费,实行按照餐费标准的50%刷卡,医院补助50%给供应商(具体方式在签订合同中详细约定)。

3、供应商应丰富餐饮品种,除团餐外同时可提供小炒、盖饭、面食;增加半成品净菜、卤菜、套饭及丰富早餐品种等。

4、供应商对采购的米、面、粮、油、肉、蛋、调料等需建立台账,医院食堂管理人员每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

5、医院职工、病员实行集中点餐配送方式,但对手术室、ICU、急诊科的临时点餐需进行配送,对病员的临时点餐需进行配送。

6、增设定点外卖售卖点,职工可刷就餐卡消费。售卖的时间、地点需医院同意。

7、供应商对食堂及相应经营场所进行设计、装饰装修,必须书面报采购人同意,费用自行承担,医院不给与补贴,不能改变房屋的基本结构。合同终止时,供应商在经营期间所进行的设计、装饰等,采购人不作任何补偿。

8、供应商承担并自行缴纳水电气等费用,负责食堂餐厨垃圾和泔水处理等工作及相关费用。

9、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必须实行“智慧食安、明厨亮灶”。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必须认真对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本餐饮企业实力,认真考虑自身实力能否达到服务质量要求,实事求是作出各项服务承诺,一旦承诺,就将作为考核验收质量标准。

2、采购文件中医院规模及就餐人数,采购人不作任何承诺。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该食堂经营管理服务工作采购文件还未涉及到的其他具体工作内容。

 4、在合同期限内,保证院内食堂的正常运行;保证患者、职工餐饮服务的可靠性;保证国家餐饮服务的行业标准;接受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造成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每月至少1次定期满意度测评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采购人食堂经营管理服务项目实行每月考核制度。医院加强对食堂的监管,除后勤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会可派职工代表不定期对食堂进行工作监督。经营期间医院每月对食堂进行考核,当综合满意率≤8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当满意率≤7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最近一个完整月份就餐卡消费总金额1%的处罚,无法限期改正的,处罚加倍。一年中三次综合满意率≤70%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

6、满足医院行业要求,节假日、如公共卫生事件期等特殊情况均保障供应,医院不停业,食堂不断供。

7、应急服务遇重大抢救或突发事件需特需加餐服务,应及时提供。

8、供应商自行组织服务团队人员,服务团队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安全等全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及任何责任(提供承诺函)。

三、商务要求:

1.管理费: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医院一次性缴纳管理费3万元(一年期)。

2.服务期限1年。

3.服务地点:南江县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3.医院职工就餐补助费用付款方式:职工就餐时,个人刷卡按就餐标准刷卡50%,医院按照就餐职工就餐标准补助50%;

每月对账,间月支付。即:第三个月支付第一个月医院职工工作餐费,第四个月支付第二月工作餐费,依此类推。供应商事先应向医院提供合规发票。每月考核无重大问题后,实际支付应服月份工作餐费;如按考核标准应给予处罚的,医院从应付工作餐费中扣除罚款;如成交人对医院造成损害,医院从工作餐费中扣除损失赔偿金。如出现成交人原因(例如:转包、挂靠等)解除合同的,扣除最近一个完整月份就餐卡消费总金额作为处罚。

4. 安全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提供承诺函)。

5.验收标准

由采购人组织验收,成交供应商参与,严格按照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管理办法》和现行相关管理制度、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响应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

 


一、响应函(实质性要求)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我方授权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XXXX(响应单位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其他响应文件正 份,副本 份。

6.如果我公司在磋商开始后撤回响应文件,我方同意我公司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8.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期:XXXX年XX月XX日


二、供应商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本项目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八、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X

被授权代表签字:XXXX

   期:XXXX年XX月XX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名: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X

   期:XXXXXXXX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单位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X

   务:X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X

   务:XXXX

   期:XXXX年XX月XX日

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期:XXXX年XX月XX日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个体户)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XXXXXXXX(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XX)的采购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供应商、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我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期:XXXX年XX月XX日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期:

 

注:1.非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单位的XXXXX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XXXX

   期:XXXX年XX月XX日

 

 

 

注:

1.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本项目符合性环节及后续环节供应商只有2家符合要求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本项目不涉及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和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总价与按单价汇总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结果为准;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和单价、总价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本项目符合性环节及后续环节供应商只有2家符合要求的,则推荐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主管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主管、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章  采购合同(草案)


 

本合同仅供参考

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经营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南江县人民医院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就甲方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以下简称食堂)经营服务资格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气通到楼层;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进行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餐饮经营服务管理活动项目,承担食材、人工、水电气、税收等全部经营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餐饮服务

2.甲方制定的《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知晓并服从管理办法。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年(以甲方新建食堂运营时止),本合同期满,达到满意度标准后则可以参与新建食堂优先竞争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二)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管理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有权依据管理办法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水、电、天然气的供应设施。

2、甲方应及时将医院及省市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文件精神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任务。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医院职工工作餐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用工自主权。

2、乙方履行合同后,有依据合同收取职工工作餐费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其经营行为合法有效,做好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监督。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人员、车辆、物资出入门检查登记,未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携带物品出院,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包或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

3、如遇特殊原因导致水、电、气不能正常供应,乙方采取应急措施以保障服务正常开展。

4、遵守医院各项管理规定

五、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成交人为病员及家属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的餐饮服务,价格不得高于的营业性餐饮标准。

2、成交人应保质保量为医院职工提供工作餐,工作餐早餐标准5元,中餐标准为:餐标15元,荤二素;晚餐标准为12元,荤二素。医院职工就餐刷卡消费,实行按照餐费标准的50%刷卡,医院补助50%给供应商。

3、成交人应丰富餐饮品种,提供小炒、盖饭、面食;增加半成品净菜、卤菜、套饭品种等。

4、成交人对采购的米粮油、调料等需建立台账,医院食堂管理人员每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

5、医院职工、病员实行集中点餐配送方式,但对手术室、ICU、急诊科的临时点餐需进行配送,对病员的临时点餐需进行配送。

6、增设定点外卖售卖点,职工可刷就餐卡消费。售卖的时间、地点需得到医院同意。

7、成交人在改造方案经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自行对食堂及相应经营场所进行设计、装饰,费用由中标者承担,但不能改变房屋的基本结构。合同终止时,成交人在经营期间所进行的设计、装饰等,采购人不作任何补偿。

(二)特别规定

强化食品安全措施,确保饮食安全、加强生产安全工作。乙方需在开展经营的1个月内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安全操作规程各个环节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制度上墙。所有员工都有经过卫生监督部门体检并核发健康证明。院内食堂生产的食品出现中毒现象、及由食物引起的其他食品安全及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其他规定

1、医院加强对食堂的监管,除后勤部的日常监管定期监督外,工会可派职工代表不定期对食堂进行工作监督。

经营期间医院每月对食堂进行考核,当综合满意率≤8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当满意率<7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最近一个完整月份就餐卡消费总金额1%的处罚,无法限期改正的,处罚加倍。一年中三次综合满意率<70%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

2、乙方如在经营期间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协议存续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医院食堂管理办法》或与其从事行业相适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4、乙方须配合甲方的重要活动,如示范创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卫生城市创建、消防安全管理等。

5、乙方承担并自行缴纳水电气等费用,负责食堂餐厨垃圾和泔水处理等工作及相关费用。

6、乙方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范进行劳务用工,乙方聘用员工所发生的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食堂工作人员的招聘、管理、工资、福利等费用。

7、乙方负责自身经营场地的卫生费用。

8、乙方不采购无证照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不采购无合格证明的产品,不采购感官检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不采购非定点屠宰单位供应、未经检疫检验的肉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9、乙方不使用发芽土豆,鲜黄花、野磨菇、腌腊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乙方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乙方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不得使用转基因油类,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乙方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提供消毒合格的餐具给医院用餐人员使用。

10、其他处理按管理办法执行。

五、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一)工作餐费用结算与支付

每月对账,间月支付。即:第三个月支付第一个月医院职工工作餐费,第四个月支付第二月工作餐费,依此类推。成交人事先应向医院提供合规发票。

每月考核无重大问题后,实际支付的该月工作餐费时,扣减设施使用费;如按考核标准应给予处罚的,医院从工作餐费中扣除罚款;如成交人对医院造成损害,医院从工作餐费中扣除损失赔偿金。如出现成交人原因(例如:转包、挂靠等)解除合同的,扣除最近一个完整月份就餐卡消费总金额作为处罚。

成交人合同履行完毕,向采购人完清设施设备移交手续,成交人所有人员于当天退出采购人单位。医院在合同结束的次月10工作日前向成交人支付职工工作餐余款。

(二)其他费用划分

1、成交人负责使用房屋、厨房内设施以及保温车、送餐车、展示柜等的购买及维修;其他未明确的设备设施购置与维修由成交人负责。

2、厨房、售卖间窗口标识标牌均由成交人改造(窗口就餐均设3楼)。

3、成交人进入采购人单位食堂履行经营服务工作前,要与采购人签订好房屋设施设备移交清单,在履行经营服务工作过程中,成交人要爱护设施设备,如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损坏设施设备要照价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将食堂转租,视为违约。

2、乙方若中途停止营业,视为违约。

3、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其它违约现象,按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的《南江县人民医院食堂管理办法》执行。违约责任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七、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若因国家发生重大政策性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关责任。

2、不可抗力因素

(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4)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5)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壹拾伍万元人民币。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合同术语,其定义和解释依照国家现行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双方在本合同内未约定事项或约定本合同约定其他相关文件、附件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规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南江县人民医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注:本章提供的合同通用条款为一般格式范本,仅供参考。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订或依法另行签订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