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县医师(助理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扎实做好我县2019年医师(助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周期
(一)考核对象:2018年1月1日前注册在我县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各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技师、省医师、乡村医生不纳入考核)。
(二)考核周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及机构
(一)考核内容。
一般程序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考核内容为:个人述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人文医学测评。
(二)委托考核机构
县人民医院:负责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县中医院除外)、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中医医院:负责本院及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由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诊所考核考核由县人民医院负责。
三、考核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含年满5年)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人员;
2.具有12年以上(含年满12年)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
(二)一般程序业务水平免考条件
1.在考核周期内通过国家专业资格类考试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人员(执助晋升执师除外);
2.在考核周期内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三)在县外规培的我县医师且执业证注册在规培医院的由规培医院负责考核。
四、考核安排
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统一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renew.cmda.net)进行,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考核启动阶段(2019年8月8日前)。本阶段确保各考核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参加考核医师了解本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并按照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期完成相关考核工作。
(二)完善信息阶段(2019年8月10日前)。
1、考核机构申请。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按照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在8月9日前完善机构信息并在系统申报考核机构。
2、医疗机构信息录入。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于8月10日前完善卫生机构信息,个体诊、村卫生室由辖区乡镇、社区指导完善。
(三)考核实施阶段(2019年8月15日前)。
1.完善医师信息。各单位在8月12日前指导注册在本机构执业(助理)医师的所有医师及时下载“医师服务”APP,通过手机APP软件注册,完善医师个人信息并选择符合相应考核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上报到所注册的卫生机构进行评判。
2.执业机构评价考核。医师执业机构8月13日前通过网络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注意:业务水平测评仅2次机会,若不合格将无法更改,医师测评前一定要充分复习和准备)。
3.考核机构考核。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填报信息及掌握情况8月15日前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复核。
4.结果打印存档。医师完成全部考核后,及时打印考核结果,单位及个人存档,考核结束后各医疗机构将附件2报局医政股。
五、考核判定
考核结果是对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1、合格: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要求的为定期考核合格。
2、不合格: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定期考核不合格。
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5)《医院处方点评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有开具不合格处方五次以上。
六、结果运用
对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
(二)接受专业培训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三)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或继续医学教育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对其不合格项目再次予以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四)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其执业证书并予以公示。
(五)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通知本单位及辖区所有相关人员按时参加考核(含辖区个体医生等),做好书面通知记录并存档,做到一个不漏。凡因工作失职逾期未参加网上定期考核者,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定期考核工作纳入业务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考核激励机制,强化监督指导,认真部署,严格管理,抓好落实,提高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指导力度,依法组织和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规定,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三)卫生机构要设立“医师定期考核联络员”,及时与考核机构联系,负责本单位参考医师的报名信息审核、上报、协调工作。
(四)各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限和进度内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全部工作,如因超时限而导致缺考,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