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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1970-01-01    浏览次数:1228次

川卫发〔2017〕134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健康四川2030”规划》和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终身教育体系,规 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升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结 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认可办法》、《“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规划》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各市■(州)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继 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属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

一)四川省内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四川省内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三) 四川省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

四) 承担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各级各类院校须经同级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按程序申报省级或市(州)级 项目;

五) 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须经同级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参照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项目申报执行。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四条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 审、公布的项目(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中华医 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 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 案的项目。

三) 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各市(州)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举办项目);省、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 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 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四) 单位自管项目: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 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 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 发表论文或医学译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 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

五)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 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三章项目内容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公 共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全体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综合素质 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卫生法律法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 医患沟通、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为重点的 业务知识培训,结合人事部门的公需科目培训,提升卫生计生专 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培训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选 题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 方法为主要内容,同时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六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 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2.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 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 的推广;


4. 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1. 属于国内或省内学科发展前沿的理论或实践;

2.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科研成 果的推广和应用;

3. 属于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4. 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基本要求

一)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 容、形式、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 项目申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教学 场所、设施条件和明确的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 项目授课内容应有相应教案和系统讲稿,实践性教学 部分应有示教病例或实际演示,由项目申办单位向学员提供学习 资料。

四) 每个项目举办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天,不包括学员报 到和撤离时间,同一项目举办期数不超过6期;每个项目的负责 人为1人,项目负责人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 相同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在一处申报;未按时实施批准项 目的负责人,次年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五) 授课教师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

六)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1) 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项目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或实际 工作,在同行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

(2 )五年内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或者 通讯作者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

3)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2. 卫生计生管理类人员:

(1 )在同行业中具备较高影响力和学术(实践)水平;

2) 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第九条申报要求

一)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公布。各级申报单位需按照公布的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按类别进行项目申报。

二)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备 案项目:

1. 上一年度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 医学教育项目;

2. 该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申办单位 填报了完整的项目执行情况材料;

3. 备案项目名称、编号、学时、学分须与上一年度批准公布 项目的内容一致;

4. 须有申办单位同意备案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鼓励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民族地区的“三 基”知识项目申报;积极支持全科、儿科、妇产科、护理等急需 紧缺专业项目申报,以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实现各学 科、各专业平衡发展。

第五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待 确立后向申办单位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所在地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待审查后统一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省直属单位 和省级学术团体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申报项目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确立后向申办单位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高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活 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临时项 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列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

第十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社会团体及外省市来川举办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项目编号、办 班通知、培训日程等相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 定,符合条件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认定并公 布,否则不予备案和认定学分。

第十五条经批复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等。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举办

一) 各项目申办单位应按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 擅自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授课学时 等。

二) 联合举办项目数不多于2项,学员根据参培项目授予 学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联合举办项目实行重点监 督。

三) 各项目申办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 织项目活动,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员培训质量和项目实施效果 的监测评估。重视学员培训和教师授课质量,灵活采取试题、心 得体会、问卷评估、读书笔记、在线考试等形式对学员培训质量 进行考核,采取调查问卷、抽查课件、教案等形式对教师授课质 量进行评价,严格按照考评结果授予学分;对项目执行效果采取 总结、报告等形式进行评估,并在项目执行完成后,按时提交反 馈资料和评估报告,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项目有效期

一)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1年,执行 有效期截止为当年12月31日。

二) 项目不能在本年度举办需要延期的,由项目申办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同意后方能延期。 无正当理由未举办项目且未提交书面申请的,项目自动作废,项 目负责人次年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申办单位需在项目举办前2周登陆四川省继续医 学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报送项目通知、日程及外省学员情况,逾 期不再受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项目申 办单位须按照上报的内容据实举办项目,并在项目举办后2周内 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或四川省继续医学 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将根据反馈材料和评估报告对项目学员学分信息进行审 核通过。凡是在项目举办过程中学时、学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 将不授予学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质。

第十九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随机在公布的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中抽取6%-10%,对授课师资、培训学时、项 目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抽查,对执行效果不佳的单位采取减少项 目申报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文件自施行之 日起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 释。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 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登记及考核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措 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在各级各类医 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四条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形式,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 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 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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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 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省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 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 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 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 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1. 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各市(州)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举办项目);省、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 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 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 单位自管项目包括: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 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 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 发表论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 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章学分要求

第五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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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 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 年学分数不低于8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 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低于3分。

第六条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具体要求为:

一)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 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5分;II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 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 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 超过3分)。

二) 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 中,I类学分不低于15分;II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 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 不超过3分)。

三)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 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 超过3分)。

初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 不超过3分)。

四)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 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五) 乡村医生,每年获得学分不低于8学分,不要求必须 获得I类学分。

第七条新入职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初级职 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

第八条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 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九条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全科医师、护士及药师 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 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第十条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 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 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每1个月 授予6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

第十一条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 10学分(含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第十二条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四章学分授予标准

第十三条授予I类学分标准

一)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授予学分。

二)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 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 8学分。

三) 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1学分。每个 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 分,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

第十四条授予II类学分标准

(一)参加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 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 不超过8学分。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 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

-)单位自管项目学分授予标准

1. 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 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2. 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


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3. 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 (具体标准见附件三)。

4. 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当年按每编写2000字授予1学分。

5. 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6000字授予 1学分。

6.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 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 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参会者每次 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8. 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按每 2000字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 由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 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2小时授予主讲人1 分、每3小时授予参加者0. 5学分;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 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 5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五章学分发放

第十五条I类学分的发放。由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 后,上传合格学员学分信息到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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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六条II类学分的发放。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评审和备案的项目,经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报合格 学员学分信息,由所在地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省级社会团体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备案的项目,经项目申办单位现场考核合格后,上报合格学 员学分信息,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单 位自管项目经现场考核合格,合格学员学分信息上报所在地继续 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后,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发放。

第十七条发放的I类和II类学分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 名称、举办日期、认可部门、学分数和签章等。

第十八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市参加国家级继续 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 门负责审核并录入。

第十九条逐步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化授予学分的 形式取代纸质学分证书。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单位和个人,不 再使用纸质学分证书。

第二十条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 医学教育项目申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学分、乱授学分等情 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年内 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处罚。


第六章学分验证

笫二十一条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敖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所 属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检查学分 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 织对所辖区内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 审验,检查学分是否真实有效。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每年进行一次。各地、各 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当年 学分验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分统计起止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 31日。

第二十五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随机抽取市 (州)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对学分验证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 结果予以公示,对违规验证、虚假验证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视情节 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全省通报等处罚。

第七章学分考核

第二十六条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 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用人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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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政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合格 是年终考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和定期 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 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 当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第二十八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 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一)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继续 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 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

二)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 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发放、考核、 检查、管理等工作。

三)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医疗卫 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发放、 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四)各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 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 教育的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 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文件自施行 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 释。

附件一

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目、科技成果奖授予
n类学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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